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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联合出纳偷税26万余元 录音带厂虽已拍卖,但当事人仍要接受法律制裁


 本报讯 在5年多时间里,曾任梅城某录音带厂厂长的黎某,联合该厂原任出纳黄某偷税达26万多元。近日,梅江区 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以偷税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了解,成立于1986年10月的梅城某录音带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按照黎某的吩咐,出纳黄某对该录音带厂的部分加工费收入,采用只开收据不开发票以及由黄某另外记账的方法,隐瞒加工费收入1818773.20元。期间,该厂应缴税额为825004.25元,已缴税560738.06元,偷逃缴纳增值税多达264266.19元,偷逃税额占应纳税款的32%。后因在生产经营中拖欠他人债务,该厂于2006年1月被依法拍卖。

    案发后,黄某还一度将责任推卸至会计身上。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录音带厂的偷税行为是由黎某和黄某联合完成的。其中黎某起领导作用,属主犯;而黄某是受黎某指使,属从犯。虽然该录音带厂之前已经被依法拍卖,但黎某及黄某仍要接受法律制裁。
           (宋健军 黄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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