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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惩违规期货公司高管 对公司设豁免条件


 近日,证监会权威人士向本报表示,为了配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五一"节前后,证监会将继续颁布剩下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法规。

  上述人士表示,此两项法规的内容集中于完善期货业高管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其中违规期货公司的高管,将是证监会进行的重点惩治对象。

  “证监会前期对一些违规期货公司的处理就体现出了这一思路。典型案例就是,先前嘉陵期货主要高管因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被一审判处18年有期徒刑。而去年大连一违规期货公司的董事长和风险控制负责人均被撤换,江苏一家期货公司的副总也因同样问题受到类似惩处。”上述证监会人士介绍,今后证监会会继续加强对期货公司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并落到实处,特别是对透支、穿仓等问题的责任人将严惩不贷。同时还会对一些犯规过的期货公司进行相关业务准入方面的限制。

  记者通过对证监会和地方监管局监管干部的调查了解到,监管层普遍认同的一个重要经验是,在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中,必须将保证金监管、净资本监管和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管紧密结合起来。"事是人做的,做错了事必须落脚在对人的行为的追究上。"上述证监会人士表示。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在4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中,也对违规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设定了一些豁免条件。例如该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证监会对此的考虑是,期货公司是为投资者服务的机构,出了问题应该区别公司和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必须到位,经过整改,公司可以继续经营,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上述证监会人士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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