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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下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使用另计费器械需患者确认


 本报讯 日前,市物价局、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从4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梅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全面下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通知统一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新的《梅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梅州市人民医院)执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比省定标准下调4.83%。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项目和比例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下调。其中二级医疗机构(二甲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下调8.2%,介于二级和一级之间未评定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二乙)医疗服务价格下调11.2%,执行该标准的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物价、卫生部门联合统计后报市物价、卫生部门核定,一级医疗机构(普通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下调16.2%。综合医疗服务类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标准。

    接新规定,通知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已纳入医疗成本,住院床位费已包括医疗废物处置的费用,所有医疗机构不得向住院和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通知还要求,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和门诊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和公示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新《梅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期为一年,原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包括单项批准部分及在市直、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梁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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