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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不得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本报讯 日前,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

    通知规定,一是要加强对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经批准的“一费制”外的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其他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学生入学注册时向学生收取。活动费按次收取,活动结束要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多出部分及时退还学生家长。二是要继续加强高中阶段择校生的收费管理。学校招收高中阶段择校生人数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省一级学校不超过25%、市一级学校不超过20%、县一级学校不超过15%范围内。学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高中阶段择校费标准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学生培养成本的三倍制定。凡超过规定的择校费要调低收费标准,未达到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已改制并获得民办学校收费资格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做到“独立法人,独立经济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改制学校,要取消其民办学校的收费资格,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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