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转发省有关规定要求各房地产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
MeiZhou114.Com 2007年7月17日 来源:梅州日报 作者:梅州日报
本报讯 日前,市物价局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发了《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此外,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物价部门将在今年下半年开展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
《规则》规定,必须明确价格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为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如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规范价费管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规则》规定,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括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等行为的将受到查处。
(刘庆中 梁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