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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货款两员工犯职务侵占罪各领刑一年


 
    本报讯 (记者宋健军 通讯员黄永松)我市某贸易公司两名员工利用送货、收款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货款23259元占为己有。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和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温某和王某分别被梅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聘任为仓库配送员、配货员。今年4月至5月间,温某在将公司的货物送给蕉岭县各经销部时,在收取货款后隐匿出货清单,并私自截留货款不上交给公司;而王某则私自从公司偷出验货单,两人“瞒天过海”一次又一次侵吞公司货款,至案发前共计侵吞公司货款13笔,合计人民币23259元。每次得款后,温某、王某两人均当即平分赃款。案发后,温某和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于5月12日退清了全部赃款。

    梅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两被告人能自首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回,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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