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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方便群众看病,根据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部分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疗耗材个人支付比例以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福州市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门诊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与住院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调整为6万元。而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42.2元调整为1000元。

  在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由952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714元调整为6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递减200元,直至降至零止。

  《通知》还提到,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中283种西药、118种中成药个人支付比例予以降低或取消;对13种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予以取消;对部分自付费用医疗耗材个人自付比例由35%降为20%;对36种药品适应症使用范围予以放宽。

记者 许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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