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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农村居民的28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生育第二胎不受间隔期限制


 
    [民生·民声]

    兴宁市罗岗镇村民反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但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谢女士生于1980年,夫妻俩均是农村居民,2007年6月谢女士生下一女孩,现已28周岁有余了,打算再生第二胎,但是相关村干部说,女方到了28周岁生第一胎的才不受间隔期限制,是这样的吗?

    市计生局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不受时间间隔限制的对象之一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所以,即便是28周岁之前已生育第一胎而间隔期未满4周年的年满28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均可获准生第二胎。但是,在生第二胎之前,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后方可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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